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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书写教案

谭向北教授撰写的《婚姻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法学概论》、《民法学讲稿》。

 

个人书写教案,著作权应属于个人

 

新闻回放

重庆青年报记者唐中明报道:

倍受社会关注的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教师高丽娅因教案状告学校一案有了新的进展:经检察机关抗诉,市一中院裁定在本月30日再审此案。这场被认为是全国首例教案官司的再次突现转机,用高丽娅自己的话说"不管是对是错,都给教育界和司法界提出了一个问题,老师的劳动成果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心血教案不见踪影
   
今年48岁的高丽娅老师从事小学教学已近30年,是一名教学经验丰富,深受学生爱戴的语老师。1990年,高丽娅调到四公里小学,从事语文教学工作。
   
在四公里小学的十多年的教学生涯中,每到学期期末,高丽娅都会按照学校的规定,交上她精心准备好的教案。在这些教案里,高丽娅认真总结出一套小学生"阅读四读法""古诗五读法""预习课文四步法"等独到的教学经验。
   
高丽娅对所教的450多个学生进行个案调查,对自己的教学进行系统化,并全部写进教案。高丽娅认为自己教案里所记录的都是来自教学的第一线,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由于学校将教案作为考核教师教学质量以及教学成绩的依据,高丽娅把教案交给了学校。到2002年上学期,高丽娅已经向学校上交了48本教案。
    2002
4月,高丽娅应国内一家教育出版社的邀请写一本教学论文,她想到了她以前的教案,因为很多教学经验都记录在教案上。
    4
16日,高丽娅第一次向学校要求发还教案阅读,但是学校以"等待"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此后,高丽娅多次向学校索取教案,但是校方都以各种理由回绝。
    4
25日,高丽娅终于拿到4本教案,但其余44本仍是不知所踪。对于其他的教案,校方不置可否。58日,高丽娅再次找到学校索要教案,被告之"其他的教案不知道哪里去了,可能已被处理。"
   
得知教案被处理后,高丽娅非常气愤。44本教案,十几年的心血就这样毫无价值被"处理"掉了!对于学校这种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的态度,高丽娅十分气愤。
   
就在高丽娅为自己的教案继续奔波的时候,20027月初,曾被评为优秀教师的她因为"工作不努力"竟意外地下岗了。教案没有了,自己又下岗了,高丽娅没想到是这样的结果。
   
讨教案引发3年官司
   
在和学校交涉未果后,高丽娅于2002530日向南岸区法院递交诉状,将四公里小学告上法庭。高丽娅要求学校返还小学一至六年级语文教案44本;赔偿损失8800元等诉讼请求。
    2002
626日,这起倍受关注的全国首例教案官司在南岸区法院开庭。之后,法院以双方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高丽娅的起诉。高丽娅不服,于812日向市一中院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发回南岸区法院重新审理。
    2003
221日,"教案官司"在南岸区法院开庭重审。高丽娅的代理律师认为,学校将高丽娅的教案本擅自处理是一种侵权行为,要求赔偿的8800元是合理的。
   
校方在法庭上称,编写教案是老师的工作,学校拥有教案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学校检查完教案后,可不退给教师。教案本是教学中教师使用的物品,是学校帮助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就像上课时使用的粉笔一样,教案本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学校,学校也就有权对教案进行处置,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3
10月底,南岸区法院对此案重审后做出宣判:空白教案簿是学校为完成教学任务而作为办公用品发放给高丽娅的,性质上属学校财物,应属学校所有;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教师的教案属工作成果,学校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由于国家法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均无对教案归属的明确规定,故高丽娅要求学校返还教案,于法无据,驳回高丽娅的诉讼请求。
   
高丽娅对该重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了高丽娅的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高丽娅四处奔走为自己讨教案要一个说法。20047月,南岸区检察院立案受理。随后,检察机关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诉。
    2005
321日,市一中院发出传票,决定330日再审该案。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
   
说法重要是保存完整
   
据了解,学校一般在放寒暑假前布置教案,在开学前夕检查教案情况,然后返还教师,教学中途还会抽查教案执行情况。最后,教案一般保存在教师手中。
   
许多教师对教案的认识,正如此案中的原告高丽娅所称,"教案都是心血凝成的"。重庆某中学的陈新老师说,教案真实地记载着教师一生的教学成绩、各阶段的教学水平、教学经验积累的过程。写教案的老师应该享有著作权,教案理所应当归教师所有。
   
不少教师认为,教案不管姓""""并不重要,重要是应该将教案保存完整,学校应该尊重教师的成果。
   
说法学校不能乱处置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远强:教案是个人的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结果,学校检查后应该退还给教师,学校应该对教案的遗失负责并作出相应的赔偿。
   
西南政法大学谭向北教授认为,学校要求教师上交教案,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监督教师的工作,但并不意味着学校拥有对教案的处置权。教案本身是一种非常个人化的东西,是每个教师在教学中对各种问题独到的见解和看法,是经验的积累而成的,而这些劳动成果,即使是一种职务行为,也不妨碍教师成为它的权利拥有人。学校对教师在教学中准备教案的工作有监督的义务,但并无所有权,因此也不能随意处置。此案中,学校明显没侵犯老师的著作权,而是因保管不善,侵犯了老师对教案的所有权。
   
说法事前说清减少纷争
   
南岸区法院审判长杨忠:从本案中,还是反映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学校在当初发出要收取教案本的通知时,如能够提醒一下老师们,教案本收取后是不退还的,可能双方也就不会有后来的对簿公堂了。
   
这就提示我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尽量多从相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尽量做到事前提醒,以免日后发生分歧。另一方面,老师的角度来说,对于学校是否返还教案本,应该在事前了解清楚,以便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对于智力成果,应当留有备份。因此,不管是法人,还是公民,在民事活动中,都应在事前尽量做到善意的提醒,以减少纷争。
   
新闻面对面
   
走进老师位于重庆教育学院家属院的屋内,她正在为出庭做准备。
   
记者(进门还未说话):……
   
高丽娅:"我今天真的很高兴!"
   
记者:现在最想做什么?
   
高丽娅:在市一中院拿到开庭传票后,"真的是出乎我的意料!""几经波折的案子,现在一下子又有信心了"。这两天,都在和援助律师寻找案子新的出路。
   
记者:这场官司社会普遍关注,时间也很长了,有什么想法?
   
高丽娅:讨教案已经3年了,心里边"难受得不得了",再审开庭又有了希望,所以"抗诉再审的结果一出来我特别高兴!"
   
记者:教师的权益如何才能保障?
   
高丽娅:其实,打官司的目的是警醒学校应该尊重老师的成果,学校假如换位一下思考,就应该能够理老师的心情了。因为,教案是教师心血凝结而成的。
   
记者手记
   
记者在采访高丽娅老师时,她始终认为,学校未能妥善保管教师上交的教案,是失职行为。教案作为教师的劳动成果,如果劳动得不到保护,教师的权益何在?
   
高丽娅老师的诉讼,用老师的话说"不管是对是错,其实给中国的教育界和司法界提出了一个新问题:编写教案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是否就意味着学校对教师的教案拥有绝对处置权?教案是不是教师的个体劳动成果?应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文字作品;
     (
)口述作品;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美术、建筑作品;
     (
)摄影作品;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计算机软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刊后再评:

高亚丽教师向司法界提出的问题确令人深思,但我们并不想就老师提出的问题作出分析,因为法院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判决,且详细陈述了理由。对于法院的判决,我们认为是正确的(为了方便读者了解后续情况,我们引用了公开发表的关于本案的文章,详见附文)。

本案涉及的法律概念包括: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人,所有权,著作权,对这些法律概念,附文中都有详细论述,此不赘述。

另外,我们要提一点,判断著作权的归属,即谁是著作权人,一般来说以“凝结人类劳动”为依据,谁付出劳动(主要是脑力劳动,因为作品多为智力成果)谁就是著作权人。若无约定,一般情况下的普通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在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由法人享有著作权。在此情形下,法人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理由有二:1、法人或其他组织组织创作,并提供条件,为付出劳动之行为;2、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体现权责一致。

关于该案中,教师高丽娅的教案是否为职务作品,附文也有详细分析。

撇开法律问题不谈,我们认为,教案是教师工作和生活的印迹,浓缩了教师欢乐与艰辛,教案对教师来说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情感问题。不管学校对于丢失教案是否应负法律责任,但最起码会伤害教师的感情。本案给学校提了个醒,要么事前约定清楚教案的著作权和所有权,要么妥善保管教案,那可是教师沉甸甸的情感。

 

附:

全国首例教案官司教师获胜

案例描述:1957年出生、1990年进入重庆市四公里小学任教语文的女教师高丽娅,因自己在12年里撰写的48本教案被校方丢失44本,于是要求校方退回,遭到拒绝,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自2002年开始申诉,高丽娅的诉求多次被法院驳回。后来,高丽娅一改从前侵犯所有权的诉由为侵犯著作权,在第5次官司中终得胜诉。本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四公里小学私自处分教师高丽娅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判定学校赔偿高丽娅经济损失5000元。新华社14日作了报道。

法院意见:涉案教案属于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被告所说的创造性,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剽窃他人作品。虽然被告返还给原告的4册教案本所载只是小学语文教案,但是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原告高丽娅独立创作,被告也未就该内容系抄袭这一反驳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涉案教案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涉案的教案作品是原告为完成被告的教学工作任务而编写的,应当属于职务作品。涉案教案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涉案的教案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被告享有的职务作品;其次,虽然原告创作涉案的教案职务作品利用了被告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如空白教案本等),但并不是主要地利用了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涉案的教案职务作品也不是由被告承担著作权法律责任。因此,涉案的教案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高丽娅享有,但四公里小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引自中国青年报20051215日报道)

 

首例教案官司撞击法律盲区

老师的传道授业,学生的求知解惑,自然离不开课前老师制作的教案。同时,学校也需要定时察看老师的教案,以便更好的进行教学进程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可是,到最后,谁享有对教师教案的权利呢?是学校还是老师自己,他们享有的权利应该是著作权,还是所有权呢?

   案例回放

  首例教案官司宣判:教师对自己的教案享有著作权

  日前,发生在重庆的首例教案官司中,高丽娅老师继一审、二审、终审和检察机关控诉后重审的4次败诉后,一改从前侵犯所有权的诉由为侵犯著作权,在第5次官司中终得胜诉。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四公里小学私自处分教师高丽娅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判定学校赔偿高丽娅经济损失5000元。

  在全国,这也是法院首次认定教师对自己的教案享有著作权。

  据新华社报道,19901月,高丽娅调入四公里小学教小学语文。1990年至2002年间,她按学校规定向四公里小学上交教案48本。2002年,高丽娅要求学校返还教案时,四公里小学仅返还了4本,其余44本下落不明。20025月至20055月,高丽娅以侵犯所有权为由,先后4次上法庭,要求学校归还44本教案均告败诉。

  此次,高丽娅以学校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48本教案具有独创性,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高丽娅享有。四公里小学的过错行为致使高丽娅享有的著作权无法实现,侵犯了她的教案作品著作权,学校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可以归纳为以下3个方面:

  1.学校将空白教案本发放给教师,是否意味着教案本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2.高丽娅在空白教案本上写上教案后,这一特定化了的教案本的所有权属于谁;3.学校在检查完教案后将教案本发还给教师的行为,是否意味着学校默认了教案本的所有权属于教师。

专家说法   

问题一:所有权和著作权的区别

  郭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制信息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知识产权法教研室副主任)

  所有权主要指的是有体物,比如像树木、书桌等等。但是,著作权主要指的是作品和文章等等的无形物,指内容。在这个案件中,高丽娅老师的教案也是一种作品,应属于著作权,而不是所有权。此案中,高丽娅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该通过当时她与学校的规定相关。如果有合同约定的话应当遵照合同的约定。总之,合同有约定的从合同,若合同无约定的从法律。

  问题二:为什么学校侵犯了著作权?

  韦锋:(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的法律顾问)

  本案诉讼中争议的标的是特定物,最初学校发给老师的是空白教案本,是种类物,高丽娅在空白教案本上写教案,附上自己的劳动成果,此教案本在法律上已是特定物,其所有权不可能属于学校,只能属于高丽娅。空白教案本作为低值易耗品,当学校将其发给教师的时候,就意味着学校已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教师,教师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在法律上为继受取得。实践中,学校收取教案本的目的不是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而是出于检查、监督教师教学即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学校在检查完教案之后一般都将教案本返还给教师。无论是从明示方式还是默示方式上看,教案本的所有权都已经发生了转移。高丽娅对于附有其教案的教案本这一特定物,确定无疑地享有所有权。学校应当承担返还教案本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大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第三届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

  案子中教案著作权归高丽娅老师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的普通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拥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如果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由法人享有著作权。此案中,高丽娅老师的教案很明显属于普通作品,而且学校和作者也无合同约定,因此,高丽娅教师享有著作权。此案中,如果按所有权来说只能是那空白的教案本,这对双方都没有意义。

  问题三:生活中常见的但易忽视的著作权现象

  张平:日常生活中,公民的著作权还是比较普遍的。因为作品的著作权并不以质量高低,写作水平为标准,发表和尚未发表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等,作者都拥有著作权。比如,像小学生的作文,其实也是拥有著作权的。大学生、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除非合同明确规定学校拥有著作权,不然都是学生拥有著作权。所以现在的学生论文的扉页都会有自己的独创性和版权声明,也会有与学校签订的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问题四:著作权受到侵犯的应通过何种方式维权?

  郭禾:著作权如果受到侵犯的话,一方面可以起诉,同时也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仲裁。如果双方之间有合同,也可以通过申请合同仲裁。

  张平:在国外,著作权受到侵害都是通过行业协会集体管理。比如作家协会等。在中国,一方面作者要加强保护意识,发表作品或论文时最好有版权声明。当然,没有这种声明作者同样拥有这个权利。如果著作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庭诉讼。我个人不太主张著作权受到侵害都去上告,因为很多时候侵害著作权都是无恶意的侵害,如果都去上告,成本较高,也不利于法院工作的开展。因此,小事情,比如此案,学校也没有将教案作为商业用途,完全可以在有共同法律常识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启示与思考

  随着我国科教文卫事业的日益发展,现实生活中著作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也日益增多,著作权的法律问题日益提上了议事日程。面对侵权问题,法律法规的完善,作者的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都非常重要。高丽娅的教案官司的意义决不在于她打赢了这场官司,更重要的是,她表明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对于全国上千万教师和中国的教育事业,她的教案官司也注定要在中国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留下浓重的一笔。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也可以发现,官司触及了现行法律和政策的一个盲区。尽管法律界很多学者从学理上推论教案的著作权属于教师,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教案的著作权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这就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因此,只有著作权法更加的完善,人民教师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这也是与时俱进,实现和谐和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什么是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定义(狭义):又称出版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作者(直接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和其他著作权人(依合同或继承取得著作权)。著作权的客体: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和客观性特点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什么是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引自科技日报,作者林益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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