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部婚姻法律实务研究所章程(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所的全称是中国西部婚姻法律实务研究所。
第二条 本研究所为非法人性质的社团机构。旨在促进中国婚姻法律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阳光100”。
第三条 本研究所的业务范围是:对婚姻、家庭、继承、收养有关的法学理论及疑难案件进行实务研究。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研究所实行注册会员制。
第五条 凡具有大学讲师以上职称或相当于讲师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自荐入所或由研究所会员推荐,承认本研究所章程的人员,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注册为本研究所会员。注册会员由研究所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对本研究所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 有参加本所主持的疑难案件讨论及相关学术研讨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研究所章程,执行本研究所决议,
(二) 参加本研究所活动,完成本研究所赋予任务,
(三) 主动向本研究所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执行情况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研究所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或废除章程,并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查对会员开除处分;
(五) 决定研究所终止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二分之一多数的会员出席。
第十二条 本所设理事会,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四名。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长及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在出资人中选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职责: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提出议案,并指导工作。
(二) 在会员大会及其他相应的会议上发言,汇报工作。
(三) 监督研究所活动及财务情况。
(四)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各理事主要负责保证各会员对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研究所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引导,以及协助理事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本研究所设名誉所长一名,所长一名,副所长一至两名。由理事会在研究所会员中选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所长为本所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研究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投资人出资或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研究所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所设财务室,聘请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研究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研究所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程序,由研究所理事会或5名以上本研究所会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研究所会员大会审议,须经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所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所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研究所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所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须经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所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所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西部婚姻法律实务研究所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需由研究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从报市民政局审核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合作协议书
甲方: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
乙方:谭向北(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礼聘乙方为甲方的高级专家兼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兼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律实务中心名誉主任。
二、甲方不收取乙方管理费,但乙方自己承担有关机关收取的税费。
三、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甲方不提供办公室及固定服务人员。但甲方需在教师节及春节等重大节日中,向乙方以礼品或现金方式表示慰问。甲方办理个案时,若需包括乙方在内的专家组成员对案件进行论证,应支付不少于300元的专家指导费。
四、甲方接收的代理案件需要乙方(含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婚姻法律事务所成员)合作办案的,代理费分成比例由甲乙双方根据个案中贡献大小具体协商,另签订个案代理分成协议。乙方应分成的代理费应在确定分成比例后支付30%,结案之日起三日内结清余款。
五、一方违约,则履约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由违约方承担5000元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五年。
甲方: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 乙方:
签约代表: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合作协议书
甲方:周本成(重庆今为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
乙方:谭向北(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就双方分工合作设立中国西部婚姻法律实务研究所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前期开办资金的筹集和完善登记手续。
2、 甲方担任中国西部婚姻法律实务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事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组织专家和组成人员的召集。
2、乙方担任中国西部婚姻法律实务研究所名誉所长。
3、负责主持婚姻家庭继承收养法律实务方面的学术研究,如果没有利用研究所的物质支持,研究成果归个人享有。如果利用研究所的物质支持,研究成果另行约定。
三、发起失败责任:
如果发起失败,前期开办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研究所发起成功后的财产权和人事权的归属:
1、发起成功,研究所的财产权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商定。研究所的投资现为周本成承担,如果没有其它人参与投资的情况下,该所的财产权归周本成享有。
2、人事权,理事会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3、理事会主要以全体投资人组成,各部门专家和部门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长期有效。
甲方: 乙方:
二00九年三月三日